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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万民间借贷,判决给付500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许X、吴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及利息。原被告系平阳县XX老乡关系,2013年12月30日被告许X因投资内蒙古矿产及其他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XXXX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借款后迟迟不予归还借款本金,也没有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借款及支付借款利息,二被告一拖再拖以各种理由决绝归还。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庭审中,原告确认已收到被告还款XXX元,故减少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XX元。 办案经过 本律详细查看证据以后,发现本金和利息的归还原告并未提起。原告诉称于2013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X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系属实。但原告诉称被告在借款后没有向其支付过利息与事实不符。被告与2014年7月29日向原告打款600000元,于2014年11月19日向原告打款XXX元。从借款之日到2014年11月19日,累计利息为XXX元,已支付的XXX元减去该部分利息,多出部分420000元,应抵偿本金。据此,被告现之前原告借款本金XXX元,同时该部分本金从2014年11月20日所产生的利息尚未支付。 案件结果 被告许X、吴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XXX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律师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案涉借据可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原告已经交付借款,原告提出主张后被告至今尚未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所欠金额,双方在庭审中已经结算并明确,被告对原告减少后的诉讼请求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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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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