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原告小X。
委托代理人孙旭权、王XX,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X。
原告小X为与被告小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X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旭权、被告小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X认为她和小X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当时双方没有经过充分的了解就仓促结婚并生下婚生女小X。在婚后问题才逐渐暴露出来,双方的活习惯、价值观、性格、爱好等多方面都不合拍,日常生活充满了矛盾,感情逐渐破裂。而小X因为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则将双方的关系推到了冰点,之后小X更是出现了婚外情。小X一次次的忍让迎来的却只有小X的欺骗,变本加厉的感情不忠。于是,双方开始分局,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而小X对孩子的远远多于小X,且有稳定的收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原告小X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小X与被告小X离婚。
二、判令婚生女小X由原告小X抚养,被告小X支付生活费1000元/月,教育费和医疗费对半承担,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被告小X则是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之间平时有些摩擦闹也是正常的,分床睡也只是因为晚上打呼。
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小X与小X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小X。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小X与小X虽结婚多年,但夫妻感情一般,小X的行为又伤害了夫妻感情,二人现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因此可以认定二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案审理中经调解无效,故对小X要求与小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小X的抚养问题,本案审理中小X要求小X由其抚养,小X亦表示同意,故本院决定婚生女小X由小X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小X与被告小X离婚。
二、婚生女小X由被告小X抚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小X自愿负担。
原告小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叶X
书记员 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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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