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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成功为当事人挽回婚姻,代理案件判决驳回离婚诉求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玉X。

  被告:阿X。

  委托代理人:孙旭权、陈XX(实习),浙江XX律师。

  原告玉X诉被告阿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某任审判,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小X,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旭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登记及婚后,未曾生育,夫妻感情一般,夫妻生活不和谐,吵闹不断。并且被告多次无理吵闹、斗殴,使原告家庭鸡犬不宁,亦无法正常工作,派出所也多次出警处理。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完全无和好可能,维系名义上的夫妻关系对双方都是难以解脱的痛苦,现诉请判令:

  1、准予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份,证明原、被告为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好,双方虽因日常琐事导致一些小矛盾,但只要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可以继续生活。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没有照顾好家庭,但被告认为双方的婚姻来之不易,双方之间的感情可以修复,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结合本案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于2012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已相识四、五年。婚后,原告因工作原因与被告聚少离多,现认为与被告因性格不合、喜好不同等原因,在家庭生活中吵闹不断,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请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合,有较好的婚姻基础,虽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主要是缺乏理解、沟通和相互信任所致,只要原、被告互相尊重、谅解,在日后生活中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原、被告还是有和好的可能。视双方间夫妻关系现状,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玉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陶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徐 某

  书记员 韩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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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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