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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支付病假工资怎么办?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导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劳动者可能存在休病假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该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邹XX于 邹XX2009年9月24日入职入职深圳市某公司,2016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公司存在未依法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2016年5月31日,邹XX在罗湖区人民医院检查肺部并接受治疗,9月17日,医院建议住院治疗,医疗期为6个月,期间邹XX共请了三次病假,第一次是8月1日请病假,第二次是9月10日请病假,第三次是通过微信和电话向公司邓总请病假。但公司均没有支付工资和病假工资。邹XX认为公司没有足额支付自己病假工资,不合乎法律规定。在深圳劳动律师团队的帮助下,邹XX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拿回了病假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本案中,邹XX的标准工资高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但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只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发,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存在差额。因此,通过法律程序,谭XX最终获得病假工资及经济补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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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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