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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公司过错,成功为委托人追回损失10098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2日,赵X和乔X作为买卖双方分别与居间方某家公司、某源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是,买卖双方同意共同委托某家公司作为交易居间人。某家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提供房屋买卖市场行情咨询;寻找、提供并发布房源、客源信息;引领买受人实地看房、协助查看房屋权属证明件;协助交易双方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内容;促成买卖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居间代理费201960元由乔XX承担、某家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尽职尽资提供居问服务,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哨真实情况,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次交易的后续手续由买卖双方自主选择第三方协助办理,并另行签署相关合同,某家公司将积极督促后续事宜的办理。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拖延或拒绝配合补办交易中各项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由拖延方或拒绝配合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是,某源公司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代为领取不动严权证书及物业交割手续等;保障服务费为36720元。2017年2月12日,赵X与乔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是,赵X将建筑面积153.14平方米房屋的304号房屋出售给乔X,房屋成交总价328万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590万元。双方同意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30日内共同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因赵X责任,乔X未能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自乔X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赵X按日计算向乔X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是,乔X于2017年2月12日将定金10万元以自行划转方式支付赵X;于2017年3月24日前将第一笔购房款580万元以第运方担保支付方式支付赵X;于2017年6月12.日前将第二笔购房款328万元以建委监管方式支付赵X。乔X将全部购房款支付赵X后7日内,双方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当日,乔X向某家公司支付了居间服务费201960元,向某源公司支付保障服务费36720元,并向赵X支付定金10万元。2017年3月27日、2017年4月9日、2017年4月28日,乔X通过理房通支付方式向赵X支付共计90万元。2017年7月31日,赵X依约将304号房屋交付给乔X,但未依约在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30日内共同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2017年6月9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赵X名下304号房屋。2017年7月10日,乔X代赵X向北京市谷区人民法院支付了执行案款XXX元。2017年7月13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304号房屋的查封。2017年月,乔X以赵X为被告、某家公司为第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X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将304号房屋过户至乔X名下,并要求赵X支付违约金183.6万元。该案在审理期间,根据某公司申请于2017年8月1日依法查封了304号房随后,乔X提出执行异议,并于2017年11月21日将购房尾款XXX元汇至本院,作为某公司与赵X纠纷的执行案款。2018年1月3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对304房屋的查封。2018年4月8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就乔X与赵X、某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7)京0105民初:52783号判决书,判决赵X将304号房屋过户至乔X名下,并判平向乔X支付违约金10万元,驳回了乔X其他诉讼。

  乔X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某家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238680元,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事实与理由是2017年2月12日,乔X为购买赵X名下304号房屋与某家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向某家公司交纳了居间服务费238 680元.合同签订后,某家公司未尽职提供居间服务,怠于履行居间义务,致使乔X购买的房屋被某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乔X无法正常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因此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乔X诉至法院,以维护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某家公司退还乔X居间服务费100980元。

  裁判理由:

  某家公司与乔X、赵X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乔XX因居间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某家公司系居间方,是本案双方争议适格被告。居间服务合同签订后,乔X向某家公司支付了居间服务费,某家公司亦促成乔X与赵X签署买卖合同。双方争议在于乔X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某家公司是否有责任。从查明事实判断,乔X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原因是赵X出售的304号房屋先后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和朝阳区法院院查封。根据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日期是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130日以及乔X向赵X支付全部购房款后7日内,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304号房屋时,双方约定的办理期限尚未届满,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将304号房屋查封,完全是因赵X负债所导致,与某家公司无关。但是,本院查封304号房屋系基于债权人某公司申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X系某家公司自然人股东,某家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范围虽未包含办理304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某公司申请将304号房屋查封,应与某家公司存在直接关联。某家公司作为居间方,虽然促成买卖双方签署买卖合同,但对乔X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本院确定由某家公司退还乔X百分之五十的代理费用即100980元。

  案件评析:作为房产出卖人,给购房人办理产权证书是其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义务,如不能办理房产权属证明,即使已为交付,亦不能视为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仍应依法承担合同无效或根本违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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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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