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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本律师于2019年5月27日接受被告人董X近亲属委托,担任被告人董X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阶段辩护人。由于本案系全国首例采取调包方式实施走私案件,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全案被告人涉案金额超过3亿元),社会关注度极高(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曾予以报道),故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本案高度重视,期间前往三中院阅卷三次、看守所会见九次、成功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一次,为争取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于同年8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X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走私进口业务的情况下,仍采取“包税通关”的方式为他人招揽国内客户,并走私进口涉案货物(液晶屏),偷逃应缴税额达5,830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X经与另案处理人员常X某共谋后,主要负责国内招揽客户,未实际参与走私环节,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X向法院预缴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董X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董X具有从犯、坦白、认缴罚金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法院予以支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人董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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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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