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夫妇
被告:肖某某夫妇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被告肖某某夫妇与肖XX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肖某某夫妇将肖XX交还原告抚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XX夫妇系陕西某镇村民,两人于2014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6年9月,原告妻子再度怀孕时,结识被告夫妇。因被告夫妇称婚后无子女,提出原告妻子生育后,孩子交由被告夫妇收养,原告夫妇与孩子断离关系。2017年3月,原告妻子生下孩子后交由被告夫妇收养至今,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原告作为亲生父母时刻挂念自己的孩子,加之被告夫妇因感情不和吵闹离婚,对孩子健康造成十分不良影响。遂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肖某某夫妇与孩子肖XX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二、被告肖某某夫妇将孩子肖XX将由原告李XX夫妇抚养;
三、案件受理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第十五条“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二十五条“........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二被告不符合收养条件,且未办理与孩子的收养登记。因此,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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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巴东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