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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柯XX,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九峰乡联新唐村向阳路南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丽,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西安某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新区唐XX。

  柯XX因与西安某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XX(2018)陕0113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判决:

  一、被告西安某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柯XX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507元。

  二、被告西安某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柯XX支付2017年09月工资1580.3元。

  三、驳回原告柯XX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XX(2018)陕0113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维持西安市雁塔区XX(2018)陕0113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西安某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柯XX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570元。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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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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