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孙X故意杀人案 代理被害方取得五十万元赔偿款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孙X故意杀人案 代理被害方取得五十万元赔偿款

  代理人 田桩律师 保定刑事律师 专业体现价值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前期审理过程、代理人接受被害人亲属委托的过程。

  被害人张X与被告人孙X的父亲分别在本村村委会任主任、副主任职务,因工作及家庭等各方面原因产生矛盾,被告人孙X对被害人张X伺机报复,2016年5月某日夜孙X驾驶事先准备好的无牌照捷达轿车,在本村村街上将张X撞倒,致张X死亡。

  案件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X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由民间纠纷引起,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故判处被告人孙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故判决被告人孙X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26204元,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亲属委托田桩律师担任代理人,以对被告人孙X量刑低,应判处死刑,赔偿数额低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上诉。

  二、代理人接受被害人亲属委托后所作的主要工作及其成效。

  代理人接受委托并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后认为,作为被害方的代理人,工作的重点应是在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促使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从而最大程度的保护被害人亲属的利益。

  代理人以上述思路为出发点,首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一审判决量刑较轻的理由和意见。具体意见为,其一,案件的起因是被告人对被害人张X的村委会主任职务行为心存不满,产生杀人动机,较其他民事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主观恶性深;其二,被告人孙X在产生杀人动机后,为实施其犯罪计划而购买作案车辆,为防范被人发现给作案车辆贴膜,准备迷彩服,而后多次蹲守并伺机作案,具有明显的反侦查心理,人身危险性强,改造难度大;其三,原审被告人孙X犯罪手段残忍,其利用高速行驶的车辆的冲击力,对被害人进行撞击,其残忍度较之使用其他犯罪工具的故意杀人案件有过之而无不及,并造成了较大的社会恐慌。

  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对被告人心理形成了强大的震慑,代理人适时的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从“案结事了”的办案理念出发,应依法主持双方达成经济赔偿协议。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经双方多次谈判协商,达成了由被告人亲属代被告人孙X赔偿被害人亲属五十万元的调解协议,上述款项于协议签字时一次付清,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

  三、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及代理人的办案体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代理人针对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代理意见应予支持,基于案件双方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判处被告人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判处被告人孙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代理人通过办理此案有如下体会:

  其一,简单机械的“以命抵命”虽然能够从肉体上消灭被告人,使被害人亲属得到一时之快,但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案件双方仍然世代为仇,不能做到“案结事了”。

  其二,案件的被害人人死不能复生,作为被害人亲属的代理人,应从实际出发使被害人亲属得到最大的利益,促使被害人亲属转变思想观念是代理律师必做的“功课”。案件发生后,被害人亲属自然会悲痛万分,但在悲痛之余就应当考虑如何使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能够得到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才是真正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味的要求被告人“偿命”。

  其三,作为被害人亲属的代理律师,通过对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分析,对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心理形成震慑,这是达到案件预期结果的基础,之后代理律师还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使被害人亲属转变“同态复仇”的观念,需要代理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心理学功底。

  其四,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弥补,情绪得到安抚,这就实现了被害人亲属利益的最大化,并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更为现代法制文明的进步作出了应有的努力,这才无愧于法律人的使命。

  其五,本案中被害人亲属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被害人亲属作为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的信任是关键,赔偿五十万元与赔偿二万余元有着巨大的差距,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的信任会使案件转机再现并给自身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田桩律师)

  田桩律师特别声明:由田桩律师署名发布的刑辩案例,均为田桩律师亲办、原创,并均有原始案卷材料存档备查。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