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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XX模具钢诉常州市XX工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1日至2017年3月3日,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锻件材料加工,共计货款金额965447元。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并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72031.88元,尚有货款593415.12元未支付。

  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593415.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点评:原、被告之间形成加工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了提供加工服务的义务,被告应履行支付加工款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剩余货款593415.12元的事实,有送货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在法律上基本不存在极端判决的情况

  后本案经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货款393415.12元,被告于2017年9月7日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20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93415.12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如被告未按期支付,则原告可就被告到期未履行部分及未到期部分申请全额执行,被告另应承担原告违约金50000元。

  律师建议:

  此类民间的货物买卖关系,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有限,很有可能不会订立相应的货物买卖合同,此时,其他类似于送货单、发票等证据,也能很好得证明双方存在的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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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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