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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诉李XX,郭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简要案情

  李XX(下称被告1)和郭XX(下称被告2)系夫妻,且为东XXXXXX的房屋的共有产权人,2017年9月29日,经房产中介常州XX公司居间,原告与被告1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方以人民币248万元向原告出售两被告所有的东XXXXXX的房屋,在合同签订当时,被告1向原告出具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合同约定在2018年2月1日之前办理产权转让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按约向被告1支付了定金人民币5万元。

  2018年1月,原告要求被告1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1告知突然原告由于该房屋目前尚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就合同事项的处理多次与被告1进行沟通,原告通过中介及向被告1本人均表达鉴于被告1隐瞒了上述重大事实,且房屋被查封,原告已不愿继续购买该房屋,被告1对此予以认可,并在2017年1月7日承诺几天内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5万元定金。2018年1月17日,被告1又再次向原告出具产权证,显示该房屋的所有人为李XX和李X,其中李X占房产权属的98%。但是此后,被告1并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

  为了督促被告1返还前述款项,原告在2017年1月15日委托律师向两被告发送律师函,两被告收到律师函后仍然拒绝履行前述还款义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1在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合计人民币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律师点评

  被告1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提供不真实有效的产权信息,且故意隐瞒该房屋被法院查封的关键信息,已经属于欺诈和违约,在原告知晓前述信息后,仍拒不履行还款承诺,再次构成严重违约,鉴于被告1的严重违约行为,原告已经依法解除了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1对此也予以确认,被告1作为违约方,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原告前述定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后本案经法院调解,被告1,被告2同意于2018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的定金50000元,如不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由被告1,被告2另承担利息损失10000元。原告同意上述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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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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