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县)人民法院
重庆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2017年10月一天下午,赵X与高X在重庆市垫江XX一赌场内因为坐庄的问题,产生纠纷,后赵X坐车离开,但在离开途中接到高X的电话,邀约处理坐庄问题产生的纠纷,约在垫江一市场旁聚众斗殴解决双方的纠纷,赵X邀约彬X一起去处理纠纷事宜,彬X出于兄弟义气害怕赵X吃亏,遂一同前往垫江斗殴处,赵X下车后购买杀猪刀一把,钢管若干,分发给众人。后双方均到达现场,高X与彬X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因群众报警遂逃散。江津检察院元起诉意见要求以聚众斗殴罪起诉彬X,请求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我们接受委托代理后,成功为彬X争取到自首的情节。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二、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三、在逃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魏善庄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可知,彬X的表姐周X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告知彬X要主动投案自首,彬X主动找到民警投案,符合上述投案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王X具有自首的情节,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后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自首和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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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津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