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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围栏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全部无效)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41069号)

  案件编号第5W116945号

  决定日2019年07月12日

  发明创造名称儿童围栏

  国际分类号A47D13/06

  无效宣告请求人XXXX

  专利权人XXXXXXX

  专利号201XXXX6983.7

  申请日2016年03月21日

  授权公告日2016年12月07日

  无效宣告请求日2019年02月12日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证据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一份证据公开,其他部分在其它证据中给出启示,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给将上述内容结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2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儿童围栏”的201XXXX698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6年3月21日,专利权人为厦门XX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儿童围栏,整体呈立方体状的四面结构框架,其特征在于,包括连接横杆、连接竖杆、转接件和防护网布,所述连接横杆、连接竖杆和转接件均为内部中空结构,并相互拼接组成整体呈立方体状的四面结构框架,所述防护网布套设于该框架并包覆框架的四个面,所述转接件包括转角连接件和中部连接件,所述转角连接件设于框架的各个角,所述中部连接件设于框架的各个边的中部,所述中部连接件包括横向连接管和竖向连接管,所述横向连接管中套入有加强连杆,所述加强连杆的两端伸出到横向连接管两端外部,并伸入到两端的连接横杆中,因而使两端的连接横杆和中部转接件连接固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围栏,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护网布包括两个相同的网布单元,各网布单元包覆框架中相邻的两个面。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儿童围栏,其特征在于,所述网布单元对应各转角连接件的位置设有转角扣紧件,对应各中部连接件设有中部扣紧件。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儿童围栏,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角扣紧件和中部扣紧件均为魔术贴。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围栏,其特征自傲与,所述链接竖杆外部套有缓冲套管。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哦宣告请求人赵XX(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3XXXX7690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公告日2014年5月21日;

  证据2:USXXX号美国专利及其部分内容中文译文,其公告日为1957年3月12日

  证据3:CN201XXXX012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公告日为2011年5月25日;

  证据4:W088XXXX9857A1号国际专利申请及其部分内容中文译文,其公布日为1988年12月15日;

  证据5:USXXX号美国专利及其部分内容中文译文,其公告日为1990年5月1日;

  证据6:CN200XXXX1738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公告日为2009年6月24日。

  综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自傲与;所述横向连接管中套入有加强连杆,所述加强连杆的两端伸出到横向连接管两端外部,并伸入到两端的连接横杆中,因而使两端的连接横杆和中部转接件连接固定,但上述区别在证据4至证据6中的任一份均已公开,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至证据6中的任一份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或在证据1和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特殊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故在权利要求1不剧本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2)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在于;所述转接件包括中部连接件,所述中部连接件设于框架的各个边的中部,所述中部连接件包括横向连接管和竖向连接管,所述横向连接管中套入有加强连杆,所述加强连杆的两端伸出到横向连接管两端外部,并伸入到两端的连接横杆中,因而使两端的连接横杆和中部转接件连接固定,但上述区别在证据4至证据6中的任一份均已公开,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结合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故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页不具备创造性;3)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的区别在于:所述转接件为内部中空结构,所述中部连接件包括横向连接管和竖向连接管,所述横向连接管中套入有加强连杆,所述加强连杆的两端伸出到横向连接管两端外部并伸入到两端的连接横杆中,因而使两端的连接横杆和中部转接件连接固定,但上述区别在证据4至证据6中的任一份均已公开,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4至证据6中的任一份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公开,故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页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叔叔,认为请求人主张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4月25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并与2019年4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19年6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剧本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和证据2/4/5的译文准确性均没有异议,并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最后“因而使两端的连接横杆和中部转接件连接固定”内的“中部转接件”为笔误,应为“中部连接件”,请求人对此没有异议;

  3)关于本专利权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中,对于权利1,请求人表示其意见同无效宣告请求书,而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的采用证据2、证据4相互评述本专利权要求1创造性的主张指出,证据4公开的T形连接器虽用于连接横杆和柱,但其是用于阳台或楼梯处的,并非如本专利那样应用于儿童围栏,且证据4的附图5中的T形连接器和连接外栏杆时,是将外栏杆34/36的内管20插入T形连接器的顶部横杆内并通过内管20内的接头拼接插头56进行桥接固定的,而非如本专利那样在中部连接件的横向连接管中先套入有两端伸出到横向连接管两端外部的加强连杆,再将该加强连杆露出的两端伸入到两侧连接横杆中,从而获得了强度增加和连接横杆与连接竖杆间快速连接的技术效果。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使用了6份证据,即可证据1-6,其中证据1,3,6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4,5为外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和证据2,4,5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证据1-6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证据2,4,5文字部分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儿童围栏。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因而使两端得了连接横杆和中部转接件连接固定”内的“中部转接件”为笔误,应为“中部连接件”,请求人对此没意见,故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中部转接件”的理解以“中部连接件”为准。

  证据2公开了一种方便可折叠的儿童围栏(参见证据2全部译文及附图1-13),所述围栏10整体呈立方体状的四面结构框架,具有框架构件12和帆布构件14,其中帆布构件14套设于框架构件12上并包覆框架构件12的四个面;所述框架构件12包括一对端部框架构件,其具有下端杆36和与其平行的上端杆38,并由垂直构件40将其间隔开,角构件40通过U形铰链构件42可枢转地固定到下端杆36,U形铰链构件42刚性的固定到下端杆36并且具有接受角构件40的下端的腿,枢轴销44穿过U形铰链构件42相应孔以进行定位;上端杆38在其每个端部包括突出的螺纹部分46,并且每个角构件40与上端杆38对应位置设置有合适的孔,用于接收上端杆38的螺纹部分46,前后位置的上端杆38通过水平设置的侧杆48彼此链接;侧杆48包括位于其每个远端的三角板50,三角板50的最外端和最上端设有合适的孔,用于接收上端杆38的螺纹部分46,并且三角板50的内表面设置有突出的定位销54,用于结合每个角构件40中的孔56;翼形螺母58螺纹结合在突出的螺纹部分46上,用于夹紧侧杆48的远端、角构件40的上端和突出的螺纹部分46.拆卸时,可通过移除翼形螺母58、侧杆48和上端杆38来拆卸该装置,从而允许角构件40相对于下端杆36可枢转以便折叠。此外,由图11-13可见,不管上端杆38、侧杆48还是角构件40,均可由多节杆相套接而成以满足其长度方面需求。

  可见,证据2页公开了一种儿童围栏,该围栏10整体呈立方体壮的四面结构框架,包括上下端杆、侧杆,角构件40、由螺纹部分46和三角板50等构成或由U形铰链构建45构成的角部转接件、帆布构件14。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儿童围栏整体呈立方体状的四面结构框架,并包括连接横杆、连接竖杆、转接件和防护网布等对应。其中,证据2中的上、下端杆和侧杆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横杆,角构件40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竖杆,帆布构件14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防护网布,由螺纹部分46和三角板50等构成或由U形铰链构件42构成的角部转接件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转接件;由证据2的附图7-13可见,上、下端杆36和38、侧杆48和U形铰链构件42均为中空结构,并相互拼接组成整体呈立方体状的四面结构框架,帆布构件14套设于框架构件12上并包覆框架构件12的四个面,由螺纹部分46和三角板50等构成或由U形铰链构件42构成的角部转接件设于框架的各个角,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横杆、连接竖杆和转接件均为内部中空结构,并相互拼接组成整体呈立方体状的四面结构框架,所述防护网布套设于该框架上并包覆框架的四个面,所述转接件包括转角连接件,所述转角连接件设于框架的各个角。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所述转接件包括中部连接件,所述中部连接件设于框架的各个边的中部,所述中部连接件包括横向连接管和竖向连接管,所述横向连接管中套入有加强连杆,所述加强连杆的两端伸出到横向连接管两端外部,并伸入到下端杆两端的连接横杆中,=因而使两端的连接横杆和中部连接件连接固定。而证据2虽公开了上、下短杆和角构件40均由多节杆相套接而成以满足其长度方面需求,但没有专门配置如本专利所述结构的中部连接件。本专利基于上述区别可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连接横杆不能无限拼接且牢固性差的问题。

  证据4公开了一种应用于阳台或楼梯等处的非腐蚀性安全栏杆(参见证据4摘要、说明书第0043、0045/0064/0065,附图1,4,5,5A的21),安全栏杆的顶部栏杆和立柱由双层管结构构成,包括外管18和内管20,内管20的外径与外管18的内径相互配合并胶合于一起;所述上、下栏杆和立柱间通过T形连接器38或交叉连接器26链接,这些T形连接器38和交叉连接器26与外管18具有相同的外部尺寸,使栏杆具有平滑的轮廓;图5对应实施例公开了一种形态的T形连接器38,该图示出了外栏杆34/36和柱1、通过T形连接器38连接后的状态图,立柱14的内管20插入T形连接器38的下部竖杆内,外栏杆34/36的内管20插入T形连接器38的顶部横杆内,在连接器38的区域中相结合的位置具有位于其中心部位的连接点,而接头拼接插头56粘接于T形连接器38的顶部横杆的中央,作为上述连接点处的桥接连接点,该接头拼接插头56可以是合适的塑料或其他材料的套筒或实心圆筒,用于桥接对齐的栏杆内管20邻接的接合处,以使其在所述接合处的区域中起到加固效果。此外,证据4的图21对应实施例公开了另一种形态的T形连接器62,其为大致正方形构造的实心体,在顶部横杆和下部竖杆中均具有插头端部62A,所述插头端部62A可插入或容纳在管状顶部栏杆66和柱70的端部中,从而实现连接。

  三、决定

  宣告201XXXX698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XXX

  主审员:XXXX

  参审员:xxx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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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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