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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无罪判决书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被区法院一审判处犯挪用公款罪量刑五年半,二审上诉发回重审,重审后改判无罪。一审之所以判有罪,是法官认为公款存入个人银行卡购买了理财产品,收益沉淀在个人银行卡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重审中我发现单位没有设立对公账户,个人银行卡专卡用来存放公款,没有用于个人事项,同时作为出纳,领导签字让报销白条支出,白条无法在公款中报销,听信XX银行人员宣传日日鑫理财和存款一样,随时支取,利息高,为了报销白条,在领导不知道情况下,在网上讲存入个人银行卡的公款购买日日鑫理财,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单位报销,个人没有占有,我发现挪用公款了但未归个人使用,不构成犯罪。

  作为辩护人我提交了一系列证据,理财购买金额及收益汇总表,领导签字白条及金额汇总表,白条经手人证明,单位对无对公账户说明等等。

  重审后法院采纳我的无罪意见,判决无罪。本案描述简单,细节复杂,历经3年才最终获无罪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利用担任公办学校出纳便利,将经手公款342万元购买了XX银行“乾元日日鑫高资产组合产品”,认为应予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无罪判决前庭审经过。本案早在2016年1月6日被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后被告人王XX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以下是具体办案经过:

  律师研究案情,决定做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发现重大案情变化。律师和被告人谈话中,发现无罪事实。被告人说购买理财产品目的为了解决单位无票据支出费用报销,这些票据时任校长都签字了,但不是正规发票,无法从公款中报销,被告人王XX将购买理财产品收益全部用于此费用报销了。

  律师遇到难题。

  被告人口供中认罪并承认理财收益个人占有,而且还书写了两次认罪书,说自己占有理财收益。

  律师艰难的搜集无罪证据之路。几次调取申请没有得到回应。

  第一次申请调取口供同步录音录像遭到训斥,并疑被冠以刺头律师印象。

  被告人口供承认占有收益,据其讲该口供有不真实情况。律师仔细查看供述,发现其中一份供述用的是录取证言方式取得,另一份供述制作前没有告知相关权利,均违背法律规定,口供中记载有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请求法院调取该录音录像,来证实供述的客观性。但没有调取成功。

  第二次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证人证言及购买的理财产品凭证无果。律师提供了无票据支出报销相关经手人信息,请求法院调取他们证言,证实无票据报销情况,另请求调取购买理财产品凭证以计算理财产品收益额,但最终均无果。

  律师发力自己组织无罪证据。

  首先,制作了两张表格,一份是XX卡理财产品购买、赎回表,并计算每笔理财对应收益额及全部理财收益总数额。一份是收据报销汇总表,记载每张收据签字批准人、经手人、金额以及全部收据报销总额。这两份表格总金额几乎相等。

  其次,请收据经手人每人自己书写了证言,证实收据报销内容真实性。

  再有,单位对无对公账户说明,证实单位允许被告人使用个人账户保管公款。

  艰难的开庭控辩。

  按照庭审程序,被告人讲述了事实,说清楚了购买理财产品意图及收益去向,纠正了口供中占有收益供述。

  公诉人出示了所谓的有罪证据。辩护人发表了新的质证意见,认为两份笔录不合法,应当不予采纳。其中一份将被告人的证言当做口供出示,不合法,另一份没有告知权利,不合法。被告人书写的认罪书同样存在违法性不能采纳。辩护人指出以被告人当庭陈述事实为准。

  辩护人出示了无罪的证据,并附上了证据目录,记载了每份证据名称以及证实内容。

  法庭辩护阶段,公诉人认为归不归个人使用不影响挪用公款罪认定,其认为辩护人提供证据中收据报销钱的来源不明,不是辩护人所说的来源于理财产品收益。

  辩护人指出本案是刑事案件,不是被告人提供无罪证据证实自己无罪,而是公诉人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公诉人没有证据排除理财收益用于单位报销了,事实上被告人卡已经清零,公诉人无法证实哪一笔支出是用于个人消费,应当认定证据不足,判决无罪。

  开庭后主审法官态度改变,和辩护律师一起去XX银行调取相关证据。

  开庭后,主审法官联系辩护人,让辩护人对无罪证据中自己计算的理财收益额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和辩护人一起到银行去核实确切的收益额。

  2018年3月14日再审判决被告人王XX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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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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