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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判决:一、**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5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四计算);二、曾**、黄X*在**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在各自的注册资本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黄X*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上诉意见认为:关于黄X*应否承担及如何承担案涉债务的问题。黄X*在本案一、二审中均主张其并未与曾**合作成立**公司,而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公司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黄X*”签名也确非黄X*本人所写。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关于“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黄X*在本案中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梁**虽主张黄X*实际上对**公司的设立知情,存在委托梁**办理**公司设立手续的意思表示,但并未能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尽管黄X*未尽注意义务,将身份证复印件交付曾**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行为并不能直接推导出黄X*存在授权曾**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且本案亦无证据证明黄X*参与了本案借款或**公司的其他经营活动。因此,本院对梁**的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根据本院二审新查明事实,黄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6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655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

  三、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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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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