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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福州台江区房XX作出的公租房变更户主的行为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某房管局在没有原承租人签字的情况下,无依据地将公租房的承租人进行变更。在征收时,变更后的承租人不正当地变成了被征收人。当事人因此委托以某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重审的一审。在本律师介入后,通过积极研判案情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最终在重审的二审中判决撤销了某房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当事人成为了新的被征收人,挽回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法院认为《福州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规定,公有房屋产权和使用权,需要进行交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直管公房使用权交换,双方承租人均应当想当地房管所申请,经上级房地产房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换。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的榕房房【1998】157号《关于加强直管公房住宅租赁中更换承租人户名管理的通知》中第一项第2点中规定,“凡符合上述条件,要求更改承租人户名的必须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2)要求更改承租人户名的书面报告及原承租人签章;”本案中,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交的国有房产使用人申请变更承租人户名审批表及申请书中,未有诉争公房原承租人的签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诉争公房的原承租人曾提交公房使用权交换的申请。因此判决撤销福州市台江区房管局将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杭XXxx号国有房产承租人变更的行为。

  法院认为《福州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规定,公有房屋产权和使用权,需要进行交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直管公房使用权交换,双方承租人均应当想当地房管所申请,经上级房地产房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换。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的榕房房【1998】157号《关于加强直管公房住宅租赁中更换承租人户名管理的通知》中第一项第2点中规定,“凡符合上述条件,要求更改承租人户名的必须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2)要求更改承租人户名的书面报告及原承租人签章;”本案中,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交的国有房产使用人申请变更承租人户名审批表及申请书中,未有诉争公房原承租人的签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诉争公房的原承租人曾提交公房使用权交换的申请。因此判决撤销福州市台江区房管局将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杭XXxx号国有房产承租人变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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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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