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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胜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8)闽0103民初2278号

  案情简介:2017年5月15日,原告张XX因妇科疾病去被告某某医院处住院检查,检验诊断原告张XX患宫颈浸润性腺癌,2017 年5月31日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膀胱镜下双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腹腔镜下广泛全味子 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盆腔淋巴结清扫术”。术后原告认为被告对其病理诊断存在错误且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本次医疗过错行为导致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金共计461761. 68元。诉讼中,原告张XX申请对被告某某医院对其进行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该过错的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为此,台江法院经摇号确定鉴定单位为福建八闽司法所。原告及被告律师依法出席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双方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及答辩。2018 年11月2日,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作出八闽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05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某某医院不存在任何过错,且被告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律师意见:一、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符合规范,病理诊断正确、治疗措施得当、术前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 根据贵院委托的八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已充分证实其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导致原告的损害后果,该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依法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三、根据原告当庭补充陈述,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相应情况,即被告没有存在任何过错。另外,本案争议焦点为: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因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系系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其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采信;而原告申请重新鉴定但其未能举证明本案存在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情形,不应当被准许。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26元,由原告张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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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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