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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违法

安岳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安岳县XX行政判决书

  (2019)川2021行初2号

  原告:康XX,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四川

  原告:康XX,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四川

  原告:康XX,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四川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熊,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

  被告:A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a,住所地:四川省

  委托代理人:A主任,A县国土资源局主任

  委托代理人:B律师,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不服A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A、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以原告三户在2008年11月与被告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各项补偿款已到位为由,责令三原告限期将宅基地交出,地上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一并交由被告统一拆除。逾期不交出土地的,被告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0日,原告与A国土资源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被拆迁房屋位置、面积、结构、补偿项目、补偿费、奖励方式、安置方式、旧房屋拆除时间、付款方式都进行了约定。但《协议》签订后,A国土资源局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履行。2012年6月7日,被告、A岳阳镇人民政府、A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村民承诺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书》第二条: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如到期不能交付使用,过渡费按月翻倍。第三条,关于人工、材料费上涨导致村民按补偿单价无法修建问题,以县人民政府文件为准。第四条,安置还房基础工程完成验收并交付村民自建后,该社村民必须在县上统一的期限内无条件搬出临时搭援棚并交出拆除,同时修建好安置房。现被告、A国土资源局、A岳阳镇人民政府、A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按照《承诺书》履行相关义务,被告就于2018年6月8日出具《安岳县房屋征收局限期搬迁告知书》,强行要求原告搬迁.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

  本院对对证据认定如下:原被告双方出示的证据均真实客观,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事实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A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本区域行政区划负责土地管理的部门,作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事实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事实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对被告征收土地、人员及房屋依法安置补偿。现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对三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A国土资源局对原告康XX、康XX、康XX作出的安国责字2018第09号《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A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晓东

  审判员 曾君

  人民陪审员 朱晓冬

  二0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盛彬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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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安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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