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如何收集婚外情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管某某与魏XX系初中同学,之后两人发展为朋友关系。2008年4月,魏XX产下一女;2014年5月,魏XX产下一子。2014年5月,管某某与魏XX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管某某发现魏XX经常网聊一下异性朋友,管某某考虑到孩子尚小,多次原谅了魏XX。没想到魏XX不知悔改。2018年5月,管某某慕名找到刘丽艳律师,委托刘丽艳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之诉。

  办案经过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刘丽艳律师意识到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举证证明魏XX是否存在出轨的证据。经过跟管某某的交谈,刘丽艳律师了解到魏XX曾经与别人发生过关系,因为当时魏XX跪地求饶,管某某选择原谅了魏XX并删除了所有的这些聊天记录、视频、图片等,所有的材料这些证据都已经不存在了。这个情况对我方主张离婚时非常不利的。

  案件结果

  不准管某某与魏XX离婚。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管某某与魏XX没有上述的五种情形也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魏XX存在过错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如果一方存在婚外情、出轨等情况,可以通过收集下列证据,让法官综合考虑:

  (一)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二)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三)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四)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五)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六)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七)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行为。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