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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XX与天津XX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毕XX。

委托代理人王晓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天津市开XX。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XX诉被告天津XX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毕XX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毕XX负担。

审判员  安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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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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