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毕XX。
委托代理人王晓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天津市开XX。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XX诉被告天津XX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毕XX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毕XX负担。
审判员 安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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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