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会见、与办案人员沟通案情、阅卷、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等。
我的价值:委托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向嵩明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依法冻结了被告昆明医科大学某某学院及被告林某价值20万元的两个账户,此后,委托人多次积极联系嵩明法院承办法官及二被告,积极促进调解,促使本案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昆明医科大学某某学院于当日将案涉全部款项转至嵩明法院账户,代理人代委托人提交相关手续为委托人领取相应款项,委托人至委托之日到拿到全部款项仅2个月,且所有诉讼事务均由代理人代为办理,为委托人减少诉讼讼累。
我的价值:刘某言涉嫌破刘某言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系后果“特别严重”,辩护人与委托人及被害人进行沟通后被害人罗某出具书面刑事谅解书,辩护人阅卷后提出书面辩护意见且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公诉机关最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刘某言具有自首、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另,辩护人提出可以以自首情节作为量刑突破口,法定刑期减至五年以下,检察机关予以采纳。因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沟通且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