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551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我的价值: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X生借款本金223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2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应扣除已还利息11000元)。
我的价值:一审胜诉,被告上诉,成功辩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舒鹏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