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不一致打官司了怎么办?法庭上事实说话,想找借口搪塞法官的做法还是别想为好!
律师价值:江苏建工公司上诉认为寺儿沟工程已经于2012年4月竣工,而英正维公司于2012年8月才签订《材料采购合同》,英正维公司未实际供货。江苏建工公司仅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该合同中约定的是2012年4月竣工,但合同还需要履行,即需要实际履行工程的建设才能完成,英正维公司依约供货后,江苏建工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工程项目部多次向英正维公司出具《账目确认函》,确认尚欠英正维公司货款12554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