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被告租赁委托人的房屋后拖欠大额租金,构成严重违约,在委托人通知解除合同后仍继续占用房屋。律师介入后帮助委托人起诉,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并成功追回拖欠的租金以及违约金、房屋占用费,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我的价值:此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律师的介入,对合同的审理以及责任审查,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有效的维护了委托人(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我的价值:向法院阐明原告不享有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使委托人免于承担退回投资款的责任。
我的价值: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代理案外人,向法院阐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使案外人免于遭受巨额不动产被无端拍卖的损失。
我的价值:此案中被上诉人为为原审原告,为律师的委托人,律师通过对一审的查阅,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金额核对,有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利,使其能得到应有的本金偿还。
我的价值:向法院细致分析了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事实,并且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并未届满,原告无权要求委托人提前还款。法院采纳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委托人免于承担巨额债务的还款责任。
我的价值:委托人作为房屋出租方,律师介入后帮助委托人追讨占用费及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先行收回涉案出租房屋,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我的价值:向法院阐明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使委托人免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我的价值:委托人系财务投资者,律师依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维护了委托人作为小股东所享有的知情权。
我的价值: 被告为得到银行贷款而向保险公司投保,因被告逾期还款,保险公司代替被告向银行偿还了全部贷款。根据被告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并计算违约金。律师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后,代理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并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