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本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易胜华律师二审介入,法院裁定案件发回,发回后改判缓刑。
我的价值:二审法院采纳易胜华律师辩护意见,认定相关上诉单位和上诉人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当,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鉴于该认定影响对相关单位及个人的量刑,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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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价值: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袁某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并建议量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易胜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与承办人沟通,认为对袁某成的量刑应当考虑两个因素:本案与一般聚众斗殴罪的区别,袁某成在此案中的作用较小,并从以上两个方面展开辩护,提出应对袁某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最终获得一审法院的认可,给予袁某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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