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被告茶小咖公司未向原告徐芳芳提供任何服务,店铺也未开业,原告徐芳芳从未利用被告茶小咖公司的任何经营资源。后原告徐芳芳得知原告徐芳芳与被告茶小咖公司之间本质上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而被告茶小咖公司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向原告徐芳芳披露规定的信息,也没有做到“两店一年”,且进行特许经营备案,隐瞒了对加盟行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被告茶小咖公司不存在成熟的经营模式,不具备为原告徐芳芳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我的价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的价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的价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的价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撤销了一审的部分判决以及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