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提出物权以登记主要为主,法律行为无法对抗物权登记主义的观点,法院支持该观点,遂判决我方胜诉。
我的价值:1.解决一审判决认定债权债务相抵无效,多追回借款本金20万;2.向二审法官详细介绍为什么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审计报告的依据是什么?为此为上诉人多追回借款利息800多万。
工作地点:广西-南宁
广西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