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二审接受上诉人委托,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扭转上诉人败诉局面。
我的价值:本案基本事实南辕北辙,是有还是无的基本问题。根据举证规则,应当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查明事实与证据规则及事实不符,我方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根据举证程序规则,发回原审法院重新查明。
我的价值:主债务人通过程序拖延拒不履行法院裁判,代理人根据勤勉尽责的职业要求,除查封抵押物外,依法调查、查封其他保证人存款、房产20 余处,面积2000平米,保障债权实现。
我的价值:厘清法律事实、梳理法理法条,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维护案外人正当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