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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明律师的成功案例

  • 代理方:原告 判决结果:少刑 分享时间:2019.04.11

    我的价值:律师及时介入案件,最终取得了让人满意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及家属对姚志明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肯定。

  • 代理方: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9.04.11

    我的价值:本案中,姚志明律师主张应当适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事由,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 代理方: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8.05.04

    我的价值:在认定原告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是,姚志明律师指出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为此原告方提供了的证据证明其生活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来自于城镇,出示了区居委会的借住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从2006年8月至今借住在槐柏树北里5号楼地下室。原告另出示暂住证一份。法院对该代理意见最终予以认可。

  • 代理方:原告 判决结果: 分享时间:2018.04.27

    我的价值: 庭审中,姚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和多次还款行为时,每笔还款金额不一,且还款时双方并未区分每笔还款的性质是本金还是利息,在此情况下还款应优先冲抵利息。

  • 代理方: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8.04.16

    我的价值:姚志明律师认为,许某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认定许某负全部责任;许某所驾车辆在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北京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陈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承担,再超出部分由许某承担;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均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该代理意见被法院认可。

  • 代理方:被告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8.04.13

    我的价值:我方律师在代理时,紧扣劳动关系存续所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这一核心问题,指出由于案件诉争期间,刘女士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A大学之间不具备存续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故其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所有基于此的诉讼请求皆不具备前提条件,加之原告方刘女士对其诉讼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代理方:被上诉人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7.01.23

    我的价值:劳动争议案件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判断要点。

  • 代理方:被上诉人 判决结果:维持原判 分享时间:2017.01.23

    我的价值: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的举证要点。

  • 代理方:被上诉人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7.01.17

    我的价值:借名买房纠纷处理的要点。

  • 代理方: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6.11.08

    我的价值:吴某到林某开设的工厂工作,并实际提供了劳务,理应按照原告提供的劳务量给付劳务费。具体原告主张的劳务费数额,法院按照被告出具的欠据予以确定。

姚志明律师

姚志明律师

工作地点: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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