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的价值: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的价值:全程参与,宋某要借钱给罗某,我帮他拟定了合同,见证了交易过程。罗某如期未还钱,起诉法院判决张某、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宋某的借款本金73,333.40元并支付利息,若未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原告宋某对被告张某、罗某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四川省内江市某区的房屋一套】,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作地点:四川-成都
四川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