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被告
程豪律师的价值: 本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乙的委托之后,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从而三个大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一、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乙的罪名认定错误,二、侦查机关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其中数笔费用的性质认定错误;三、犯罪嫌疑人乙存在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等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在听取本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后,首先,变更了罪名,由原来的受贿罪变更为行贿罪;其次,将涉案金额由原来的60万元变更为15万元;最终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等条件决定对本律师当事人作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