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虽然双方无书面借款协议,但由于上诉人能提供转账记录,此时举证责任分配时被上诉人一方,由于对方无法就款项支出提供证据,二审法院作出改判决定。
我的价值:上诉人一审败诉后上诉,一审也由本律师代理,故对案件结果较为了解,由于公司违法解除,赔偿被代理人赔偿金(数额为双倍经济补偿金)共计十万余元,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作地点: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