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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民事诉讼 2019-01-18 01:27:55 6人阅读 律图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近亲属王贵、郑晓蕥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王某某的同意,由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我接受指派后,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本案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的被害人余伟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首先,被告人与被害人因为房屋拆迁问题积怨已久:其次,2014年7月11日被害人余伟因房屋拆迁问题与被告人的父亲王贵发生了肢体冲突:再次,被告人为了防止被害人余伟于其父亲再起冲突,出于对其年迈父亲的保护与被害人理论;最后,在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无理辱骂之下,使双方矛盾激化,发生了伤害事件。辩护人认为对打斗事件的引起,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如果被害人余伟当时能够心平气和加以解释,理智化解误会,而不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言语,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庭审调查表明,被害人余伟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害人余伟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是因房屋拆迁问题积怨,被告热为了防止被害人余伟于其父亲再起冲突,出于对其年迈父亲的保护引起,被告人王某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因房屋拆迁问题积怨,被告热为了防止被害人余伟于其父亲再起冲突,出于对其年迈父亲的保护引起的伤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绪冲动,与对方发生打斗事件。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自始至终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想要实际伤害到任何人,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有积极赔偿的行为,真诚的悔过,由于被害人拒不接受,一直未达附带民事的调解。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及家人积极筹措资金2万元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表达对自己行为的忏悔。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庭虽然很困难,但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其已经尽到自已最大的努力。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的5%-30%”。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王某某自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行为,开庭审理时,也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其他证人所述吻合。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坦白,应当根据坦白的阶段、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审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其父亲遭受殴打,出于对其父亲的保护,加上被害人的谩骂侮辱的刺激之下,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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