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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狗咬人”事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需澄清的是,所谓的“狗咬人举证责任倒置”实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即被损人民事权益维护方需证明饲养人或管理者有无过错。赔偿方面,需根据实际损害核定金额,并按实际损失支付,无需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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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制,犬只伤人甚至致人死亡,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若主人未尽看顾义务,导致犬只伤害或致死他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还可能面临因疏忽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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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犬只伤人,主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仅负民事赔偿。涉及动物侵权案,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需证明所受伤害系由侵权方饲养或看管的动物直接造成。罕见情况下,饲养人或监护人才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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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饲养的犬类咬伤,有权要求赔偿。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恶意挑逗)导致受伤,可减少其责任。对攻击性强的犬种,如藏獒,无论受害人是否故意,饲养者或管理者均需承担责任。第三方不当行为导致咬伤,受害人可向饲养者或第三方索赔,饲养者也可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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