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法类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发布《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质量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24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颁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

  • 颁布时间:2014-09-03

  • 实施时间:2015-01-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企业远距离运输的自用煤,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煤炭管理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质量要求

第五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

第六条 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灰分(Ad) 褐煤≤30%,其它煤种≤40%。

(二)硫分(St,d) 褐煤≤1.5%,其它煤种≤3%。

(三)其它指标 汞(Hgd)≤ 0.6μg/g,砷(Asd)≤ 80μg/g,磷(Pd)≤ 0.15%,氯(Cld)≤0.3%,氟(Fd)≤200μg/g。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 600 公里)的商品煤除在满足第六条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褐煤

发热量(Qnet,ar)≥16.5MJ/kg,灰分(Ad)≤20%,硫分(St,d)≤1%。

(二)其它煤种

发热量(Qnet,ar)≥18MJ/kg,灰分(Ad)≤30%,硫分(St,d)≤2%。

本条中运距是指(国产商品煤)从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

第八条 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可适当放宽其商品煤供应和使用的含硫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

第十条 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应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煤炭进口检验及其监管,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

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应当接受监管。

第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口岸进口商品煤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进口商品煤质量分析,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商务部等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商品煤质量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经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区及相关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欠银行信用卡还不上怎么办

欠银行信用卡还不上怎么办

当您的信用卡还不上时,您可以使用银行的延迟还款服务,或者向银行申请最低还款或者申请分期还款,也可以通过申请变更账单日来延长还款期限。

查看更多>>
公司债务

公司债务

3小时前

公司拖欠工资不去上班算矿工吗?

唐裕文团队律师

唐裕文团队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可以描述一下详细情况

3小时前

耍朋友分手后对方不愿承担借款怎么办?

李晓婷律师

李晓婷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有什么需要咨询

3小时前

赌博自首,堵资是口头上的,有10000左右?

杨玲律师

杨玲律师 最近回复:

这个赌资你有退出来吗?

3小时前

上岗前约定15号发工资,离职了被通知20号以后发工资,违法吗?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上午好,是可以帮助解决的,是在哪里的案件呢,可以解决劳动纠纷的

目录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