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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劳动者与雇主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可以对原有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并转化成为劳务合同;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以保证合同得以公平公正地执行。 若雇主单方面更改合同条款,则构成了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如因这种情况而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那么雇主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按照劳动者每在该公司服务满一年就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