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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单位实缴资金,亦被称为实收资本,实际上是公司自成立之初至运营期间实际获得的股东出资总额。 此举实际上反映了公司现有的所有权实力,股东在购买股份之后,其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完毕所有款项,也可以选择在特定期限之内按照约定逐年缴纳。 因此,实缴资本的数值可能会等于或略低于注册资本(即公司法定授权发行股票的总数)。 在此过程中,股东除了可用现金支付之外,也可以通过实物资产、无形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价值进行衡量并且可以依法转移的非现金资产进行投资;但请注意,法律及相关法规总是严格禁止部分类别财产作为出资。 对于作为出资的非现金资产,需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价值,以避免过高或过低的定价。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应规定,那就必须依规执行。 所有的股东都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自己在公司章程中指定的注册资本份额。 若股东选择用现金出资,应确保该数额足够存储在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之中,至于那些选择非现金财产作为出资的股东,则应依法完成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若任何股东未能遵守上述规定,不仅要向公司补齐不足的出资额,还应该向已经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认缴制与实缴制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 首先,认缴制并不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支付完毕,而实缴制则务必在公司成立伊始即抓紧实施并提供验资报告; 其次,实缴制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时将所有资金如数缴纳到位,且提供验资报告,但认缴制却无需如此繁琐程序; 最后,实缴制有关出资方式及非现金出资占比的规定具有强制性,非现金出资须经由专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认缴制的出资人只需按照公司章程中的约定按时缴纳出资即可。 得一提的是,除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政府决定明文规定的诸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这些行业须采用实缴资本登记制以外,其他类型的有限公司基本上均采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