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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离婚之后卖房事宜是否依然需求前任丈夫签字,这主要取决于特定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资产且已在离婚期间尚未完全分配的话,那么在此情况下,女方欲出售此房产便需要获得前夫的书面同意; 其次,若是该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依据其正当权益进行权利支配,因此女方有权自主处置其房屋产权,无需再征得前夫的书面同意。 至于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方面,具体办法如下: 基于普遍正义原则,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夫妻双方都应该具有平等的权力,视共同财产为平均分配; 另外,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也应首要考虑照顾到子女及女方的利益; 同时,亦需首要即使存在过失,并不代表其人将需承担全部财产损失; 最后,出于公平原则出发,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必须清算夫妻间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若财产分配问题已经事先以法律形式加以明文约定,应优先遵循此份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