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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公费师范生的违约问题,情况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 然而,无论是何种违约行为所留下的记录,都会被纳入其个人的人事档案中予以跟踪记录。 相关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若公费师范生由于自身原因(疾病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除外)导致无法完成预定的学业计划,或者未能在限定的培养期限内达到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书的标准,那么所在城市的教育行政机构以及政府指定的高等院校有权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解除与他们之间签订的合约,而此类公费师范生也需按规定向国家返还已经享受到的师范生公费教育资金; 其次,如果公费师范生在毕业之后未能按照约定前往农村基础教育岗位从事教学工作,同样需要按照规定退还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并且还需要支付这笔款项总额50%的违约罚金; 最后,当这类学生在农村学校担任教学职务时,若任职时间不满六年,则需按照其服务期尚未期满的年限比例,向国家返还师范生公费教育资金并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同时,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有权在当地农村中小学校园内部开展教育管理工作或者进行人员交流调配。 地方性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好其所承担的职责,对所属行政区范围内的公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履约管理,建立起诚信档案系统,公开违约行为的记录信息,将这些内容准确无误地记录进他们的人事档案之中。 此外,生源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亦有权对外发布这些违约学生的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部属师范大学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退缴资金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管理、使用,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费师范生人事招聘、履约管理、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教育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具体办法等相关政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