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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为您提供两种方案以供选择。 首先是关于借据以及欠条要求的问题。 在借款双方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的前提条件下,无论选用何种文本形式(借条或欠条),它们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差别,皆可作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借贷行为的真实发生以及债权与债务关系的确认。 然而,在规定还款日期不明的情况下,我们建议您采用借据这样的文本形式。 此举的缘由在于,若使用欠条未具体约定还款日期的话,自书写欠条之日起算,两年内即视为诉讼时效开始;但对于借据而言,倘若未执行任何催还借款之行动,其诉讼时效则是从催收欠款之时起进行计算,同样为期两年。 因此,针对借款性质的法律关系,我们推荐您选用“借据”这种文本形式,这将有助于您在未来的司法程序中规避对借款原因及目的进行举证的义务,减轻自身负担。 不过,倘若涉及其它经济往来产生的债务,比如货款、租金等,那么您也可以考虑选用“欠条”的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