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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销售电源货款的催款律师函

律 师 函

(2016)盈石律函字第0464号

石家庄宏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就贵司与北京一宏电器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宏公司)之间因履行销售合同而产生的贵司拖欠一宏公司货款纠纷,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我所)已接受一宏公司的委托,代表其处理相关事宜。应一宏公司的要求,我所特致送此函,督促贵司及时清偿拖欠一宏公司的债务 :

在致送此函前,我们了解到以下事实:

●2015年8月5日,贵司与一宏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一宏公司向贵司销售双电源51台,优惠后的合同总价款为121000元(不含税);关于付款时间,贵司应在签订该合同后支付30000元,2015年10月前支付50000元,剩余货款应当在2015年12月之前全部付清;关于付款方式,应为支票或现金;关于违约责任,贵司每逾期一天付款,按照合同欠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015年8月5日《销售合同》签订后,一宏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6日向贵司送货5台,不含税总价为11674.57元;2015年8月11日向贵司送货46台,不含税总价为109325.43元。一宏公司已经完成了《销售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截止发函时,贵司只支付了一宏公司货款30000元,剩余91000元尚未支付。

●2015年8月14日,贵司与一宏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一宏公司向贵司销售双电源1台,优惠后的合同总价款为4757.36元(不含税);关于付款时间,贵司应在收到货物后付款;关于付款方式,应为支票或转账;关于违约责任,贵司每逾期一天付款,按照合同欠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015年8月14日《销售合同》签订后,一宏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委托电源生产厂商向贵司直接送货1台, 一宏公司已经完成了《销售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贵司在收到货物后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一宏公司货款。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既然,两家公司基于信任进行合作,一宏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贵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货款,而不应该迟迟拖欠不给。

同时,我们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一宏公司的合法权益。届时,贵司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一、支付拖欠一宏公司的相关款项并赔付相应损失;

二、承担高额的诉讼费;

三、贵司的商业信誉可能受到损失。

顺颂商祺!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我方联系方式:

1、北京一宏电器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联系人:陈某某

手 机:13603111111

2、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刘凯律师 

手 机:1800311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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