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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典型案例

胡某因经营培训机构的需要,于2013年1月19日、2014年2月1日连续两年分别与河南某县农业局下属的二级机构推广中心、服务站工作人员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均为一年。后胡某在愿意出资装修涉案房屋并长期使用的情况下,又与该县农业局协商签订了租期为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胡某按年支付了相应租金。两年后,由于城市发展,该县农业局以涉案房屋使用价值提升,便以各种理由欲与胡某解除租赁合同,并拒绝承担由此给胡某造成的损失。在双方协商无果后,推广中心、服务站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其主管机关该县农业局与胡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认为该县农业局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胡某系无权代理行为,依法判决涉案租赁合同无效。二审判决则以与胡某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为农业局内设办公室,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认定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正确,驳回胡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胡某委托后,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浩信郑州再审律师团经过对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的认真研讨,并依法前往某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查询涉案房屋的登记信息,获得了有利于胡某的新证据。经过听证、庭审辩论后,河南省高院作出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的裁定。

本案系合同效力纠纷案件,被申请人为当地的行政机关。浩信郑州再审律师团成功代理的该起再审案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再审小贴士:

(1)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和审理阶段。受理案件是再审审查的前提,再审审查是再审审理改判的前提。因此,律师在对拟申请再审的案件的审查,也就包括“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形式审查和“是否具备再审事由”的事由审查两个方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事由,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符合要法定要求的材料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即应当依法受理”。这明确了法院受理再审案件的五个法定条件。

(3)再审期间为六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对于超过六个月期间法院不受理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诉或信访途径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4)上提一级法院管辖是原则,原审法院管辖是例外。

从立法角度讲,民事案件的再审,以上级法院管辖为普遍原则,以原审法院管辖为特例。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二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实践中掌握的原则是十人以上)。应当注意的是,这两类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还有一类再审管辖特别的案件,即小额诉讼案件,其再审由原审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颁布《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重审发回重审的规定》,明确了“再审审理以提审为原则”,并明确列举“不得指令再审、应当提审”的几类案件。

(5)对再审事由的审查,重点把握三个方面

通过数据检索和对比得知,各个法定事由在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的案件中的占有比例,按顺序排列为: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也就得知律师在审查拟再审的案件材料时,应该重点审查的法定事由。

(整理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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