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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贾美娟、裴永超律师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我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出席法庭,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庭审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揭示出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现以庭审揭示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子问题开始}一、 {子问题开始}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北京城镇标准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北京城镇标准赔偿。

{子问题开始}二、 {子问题开始}李某应作为英娘的被扶养人获得扶养费。

李某与英娘系夫妻。从亲属关系的定性来看,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从民法典这一立法目的来看,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是精神上的扶助,更是经济上协助,若死者没有因突发的交通事故而死亡,对于其无收入来源的配偶必定有经济上的协助,配偶亦必然对死者有一定的经济依赖。

本案中,事故时李某已61岁,未有证据证明其有其他生活来源,应当认定其为被扶养人。结合证据四虽然事故时英娘已超过退休年龄,但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收入,应认定李某为其配偶英娘的扶养人。

庭审中,代理人也提供了一份人民法院报2018年10月10日第三版发布的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63岁老汉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无收入老伴诉保险公司获赔17年生活费的判决供贵院参考。代理人认为人民法院报发布的江苏中院的案例与本案基本相似,略微的差别在于本案的死者是女性,所以,该法院报的案例希望法院予以参考。

{子问题开始}三、 {子问题开始}交通费属于必然支出,应当合理支付。

英娘、李某、延某因亭某的关系慢慢一家开始定居生活在北京。英娘大儿子龙某一家在达旗生活,因为儿子回到河南太康老家,儿媳一人送货忙不开,英娘请假回来帮衬大儿子家,结果在达旗送货途中与儿媳双双发生意外身亡。意外发生后,直系亲属三人及家属必然会赶回达旗商讨相关事宜。因为工作的原因,多次往返也是可能的。那么无论是飞机票还是火车票,都是必不可少的。庭审中,原告虽然没有提供全部的车票、飞机票,但提供了购买的照片并能与手机的支付记录进行核对。代理人认为生活中谁也不会想到车祸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也不会提前对很多东西做准备。同时在得知亲人突然离去,大多数人也不会想着其他事情,只想尽快赶到亲人身边。所以,交通费的支出是必然发生的,但是完善的证明证据会存在欠缺。希望法院在判决时能区别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侧重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毕竟,本案中死亡的受害者是乘车人在责任认定上无责任。

四、 {子问题开始}史某与杨某属于雇佣关系,应承担连带赔偿。

本案蒙LYZ505号明锐牌小型桥车的所有人是杨某,史某是实际驾车人,同时二人是近姻亲关系。事故发生时,史某也受了轻微伤,并被送往医院。因为事故死亡俩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所以交管大队的工作人员分别对史某、杨某及为二人工地做饭的工人美爱等人做了询问笔录。其中,杨某的询问笔录中自认:“史某是我雇佣的工人,同时我们还是亲属关系。”可以证明车主杨某与史某存在雇佣关系。美爱的询问笔录中说:“史某驾车去达旗四村的工地往回行工人去了(每天晚上这个时候史某或者杨某他们都会去那边接工人回来)”庭审中,虽然杨某的代理律师否认二人的雇佣关系,也不认可是履行雇佣的行为。但是考虑到首先交警大队的笔录上有各方人员的签名捺印,不容易作假。其次,是否是雇佣关系?是否是履行雇佣的事务?作为外人的第三者很难去查证。那么对于专门的交通事故工作部门进行调查说明的事实,法院应予以认可。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所以,杨某应与史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子问题开始}五、 {子问题开始}丧葬费应按照鄂尔多斯市德平均工资计算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本案的受诉法院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鄂尔多斯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514。

最后,无论被告付出多少,对原告来说都是象征性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死者失去生命的代价,不足以弥补家属精神上的创伤。在目前物价飞涨,通货膨胀,看病难,看病贵的大环境下,即使将李某认定为被扶养人,对于李某今后人生来说也是杯水车薪。而在生活中,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成为受害者的家属或者成为意外的承担者,在那时我们也会希望尽自己最后的所能为亲人在物质上多留一些慰藉。而同时我们都会庆幸我们是那个活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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