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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女,192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XXXX号,身份证号:XXXXX 电话:XXXXXX

委托代理人:赵玉倩,云南金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电话:13108535511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芝,女,195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务农,住址: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参,男,198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务农,住址: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刚,男,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址:XXX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X,电话:XXXX

上诉请求:

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X芝和王X参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审的判决中,将上诉人李某与丈夫李X拥有使用权的,位于XX号房屋的拆迁款,作为上诉人之已亡故的儿子李X的遗产,进行了处置。上诉人认为,这完全是糊涂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同时也侵犯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理由如下:

上诉人李某与丈夫李XX于1957年X月X日,购买了XX号房屋,并且从那个时候开始,李某与丈夫李XX就居住在这里。该房产从来未经过任何分家析产,也没有任何的产权转让,李某与丈夫李XX一直是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人。李XX于1998年与李X芝结婚后,在2008年到别的房屋居住,而上诉人李某与丈夫李XX和孙子李X刚一家,就一直住在该房屋,直到被拆迁。

在一审中,上诉人李某和一审原告李XX是原告李X芝和王X参起诉后,被一审法院追加的原告,只是为了配合法院查清楚关于房产的事实,从来也不知道原来参加庭审的目的,居然是为了和奉养自己,朝夕相处的孙子李X刚分所谓遗产。但是,诉争房产根本就不是遗产,而且一审诉讼时,产权人李某和李XX夫妻还健在!

上诉人李某和丈夫李XX不顾自己年老体衰,亲自到法庭参加一审庭审,并在庭审中,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该号的房子一直是上诉人自己和丈夫所有,根本就没有其他共有产权人。拆迁的时候,孙子李X刚是按照上诉人和丈夫的意思表示,去代表产权人处理各种事宜,房子是上诉人老夫妻的,愿意交给孙子处理,谁也无权过问。

上诉人李某认为,在一审判决中,有两个法律关系被混为一谈,一是属于上诉人和丈夫的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二是李x的遗产的继承权的法律关系。对于被拆迁的诉争房产,该房产属于上诉人夫妻所有,如果,其他人要争夺,可以起诉,要求析产,要求确权。但是,怎么可以直接作为别人的遗产,一笔带过,将合法所有权人排除在外,强行以遗产的名义,进行处置呢?首先要明确的是,该房产一审法院判决其为李x的遗产,属于是侵占了别人的财产,剥夺了房屋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上诉人和丈夫自己所有的房子,被定性成为他人的遗产,被强行分配,证据是什么?依据在哪里?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解释,那么,做出的判决,既是错误的,也是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判决内容明显违法,应该被撤销。

要继承遗产,首先要明确该财产是不是遗产,没有这一前提,直接判决有几个继承人,每个人该继承多少,违背了国家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原则,一审法院对属于上诉人李桂英和丈夫所有的房屋拆迁所得款项做出的判决,严重侵害了上诉人和丈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 事 上 诉 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