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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吊车租赁合同

承租方:(简称甲方)

出租方:(简称乙方)

根据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租用吊车,配合甲方吊装,具体内容磋商如下:

一,施工机械名称及数量:型吨吊车,台。

二,施工内容和地点:

三,租赁时间暂定天,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财务结算:

1,计收费标准:甲方包月租用元/月,每天至少保证一个班,超出时间按国家标准,四小时之内为半个班,八小时之内为一个班。

2,进出场费:元(汽车吊即路途台班个班)由甲方支付。

3,严格执行任务单签收制度,甲方须根据协议每天认真签署任务单。

4,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机械进场前,支付元的预付款(进出厂费),车辆到达甲方场地预付天元的预付款,以后每天付一次。

5,甲方必须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付款,如逾期,乙方除按总费用的2‰每天计收违约金,还有停止吊装或终止协议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能违章作业,严禁超负荷起吊。乙方机械进场后,甲方须负责每天工作之余该吊车的保卫工作,以免发生机械意外,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机械损坏或丢失(包括车上零部件),甲方要负责赔偿。

六,甲方在吊装中,必须指派具有起重指挥资质证书的起重工指挥,并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统一指挥信号,确保施工安全。如因甲方在吊装指挥中的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坚持做到“十不吊”,即: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七,乙方机组人员应加强机械的检修和保养,使机械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乙方机组人员应积极配合甲方,在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前提下,除发生故障不能起吊外,应服从甲方指挥人员的指挥。责任划分原则:吊钩以上事故乙方承担责任;吊钩以下事故甲方承担责任。

八,乙方机组人员自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并且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如乙方机组人员故意懈怠,在有足够佐证材料证明下,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更高素质的吊车司机。

十,在施工配合中如乙方机械发生故障,乙方应积极组织人员抢修。如甲方包月租用,每月需有2天维修,保养车辆的时间,不得扣除租赁费,维修时间超过3天,按实际超出时间扣除租金,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其它:

1,乙方机组人员在甲方施工期间,住宿就餐等生活问题由方负责。

2,乙方机组在施工期间所用燃油料,由方负责。

3.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同意在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价款全部结清后自动失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磋商解决。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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