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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纠纷诉讼申请书

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赵*伦男汉族初中文化56岁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庄157号

被申请人:赵*现男汉族初中文化56岁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庄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东邻赵*现、西邻沟北邻路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赵*庄,申请人赵*伦的父亲赵*亮和被申请人赵*现的父亲赵*拔是亲兄弟。申请人赵*伦的父亲赵*亮在世时,因申请人赵*伦的弟弟李*贤(小时候给姓李的了)1988—1998年在赵玉村桥西路南烧吊窑,占用赵*寨瞿金佳组的荒地,申请人的父亲赵*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亩,和同村村民赵*山的可耕地(东地大园子)进行调换,赵*山又和同村村民赵锦金的可耕地(在赵*寨后)进行调换,赵锦金又和瞿金佳进行调换。这样经过四次调整,就把赵*寨瞿金佳组在赵玉村东头的可耕地调到了赵*寨后。1998年申请人赵*伦的弟弟李*贤不烧吊窑时,又把此1.7亩可耕地,退还给申请人赵*伦的父亲赵*亮。1993年因申请人的父亲赵*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块交给被申请人赵*现代耕代种至今。申请人的父亲赵*亮死后,有申请人赵*伦一人出钱出物办的丧事,其他人没有出过一分钱,因为申请人的继母曹*荣仍然在世,申请人赵*伦并没有主张使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使用权。申请人赵*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赵*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赵*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赵*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荣调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赵*伦。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王集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附: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自己有诉讼的权利。

2、1994年地改时赵玉村的地亩册子以证明所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父亲赵*亮。

3、2005年3月3日赵*现与赵*东签订的合同及被申请人领取租金的证词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赵*现说2005年之前已调整为假话。

此致

王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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