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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兼职工作者纳入其保障范畴。 兼职者的身份实际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这一特殊雇佣模式的界定范围。 所谓非全日制用工,即是指主要以每小时计量薪资的方式进行,此种雇佣关系中,劳动者所付出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同一用人单位内,每次的工作时长往往不会超过四小时,同时,他们每周的总工作时数也被明文规定不应该超过二十四小时。 依据相关法令法规,非全日制用工模式有着以下与全日制用工明显区别的特殊规范: 首先,从事这份职业的求职者有权与一家或多加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后订立的任何劳动合同都不能够擅自改变或是违背先前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其次,劳动合同的订立并不局限于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均可通过口头协议达成共识; 再者,非全日制用工的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无权协商设立试用期,然而,全日制用工在此问题上有较大灵活性——除特定的两种劳动合同类型外(即以完成某项工作量为期限设定的劳动合同以及期限三个月以内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剩下类型的全日制人工动合同都拥有依法约定试用期的权利; 最后,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的计酬金额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注册地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当地最低小时薪酬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限定为十五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你好?
你好,你那边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我帮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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