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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园律师喀什市 当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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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昌民律师库尔勒市 当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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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洋律师水磨沟区 当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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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类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多久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通常设定为两年。 然而,对于某些特殊情形,此规定并不适用。 具体来说,如果某个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与查处,则行政机关将对其豁免行政处罚。 但是,以下两种特殊情况除外: 首先,当该违法行为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者金融安全时,并且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其次,如果以上述两类事件中的任何一种为背景因素,那么该行为的违法期将会延长至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5天可以不执行吗
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裁定一经下达后,被告方应严格按照期限要求加以履行。 若被告逾期未能履行行政处罚裁定,行政机关可考虑运用法律赋予的某些手段与方法以促使罚项执行落实到位,具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是加倍罚款,适用于尚未偿付罚款的被告,按照罚款金额的每天千分之三进行追加处罚; 其次是强制执行,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若人民法院经过六个月仍未对申请执行的事项做出处理,那么被告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 最后是其他措施,如依据法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款项划拨至指定账户用以抵缴罚款等。 因此,一旦行政处罚裁定生效,被告方无法选择拒绝执行。 若被告对行政处罚裁定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然而,此种申请需在公安机关认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会引发社会危害的前提下,由被告或其近亲属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缴纳保证金。 否则,被告须无条件地遵守行政处罚裁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派出所没收东西没有一式两份怎么办
解析: 倘若当地派出所收缴了您的贵重财物却并未给您出具一纸收据,那么您可以依照以下步骤进行维权: 1.向派出所核实情况: 首先,您可亲自前往当地派出所了解其为何需要收缴您的财物,同时郑重其事地要求派出所为您开具一份正式的收据。 您可以用礼貌而坚决的语气要求派出所提供一份书面的物品清单,详尽列举收缴原因。 2.收集证据: 若派出所不能立马为您提供书面收据,那您便有必要自行记录下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应涵盖了您与警方的会面时间、地点、与您对话之人的姓名及警号(如有可能),以及被收缴之物的具体清单。 3.索取书面收据: 若派出所仍然拒绝为您出具书面收据,您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其提出请求。 您可以撰写一封言辞恳切的信函,详细阐述事件经过并再次请求派出所为您开具一份书面收据。 请务必妥善保存此信件的副本以便日后查阅。 4.投诉举报: 若派出所仍旧无视您的合理诉求,您可以考虑向上级警务部门、公安机关或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在投诉信中,您需详细描述事件原委,并附上您所收集到的证据,请求上述机构介入调查并妥善处理此事。 5.寻求法律援助: 若您坚信自身权益遭到了严重侵害,您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 律师将能够协助您对当前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为您制定出合适的法律策略。 总而言之,即便派出所出于某些原因需要收缴财物,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并为您开具一份正式的书面收据。 若派出所未能履行这一义务,您完全有权提出请求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如果被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依法要予以退还,被扣押物品人可持扣押清单向公安机关查询。 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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