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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凡是非全日制性质的劳动合同之解除,皆无须向受雇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如若用人单位出于某种正当合法原因而单方面决定终止合同,则其仍需按照特定准则向受雇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下列几种情形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给付经济补偿责任的: 首先,鉴于合同双方达成共识进行合同解除时,经济补偿的金额应当依照受雇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为准,每次足年计为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受雇者在单位工作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含六个月),但未满整年时间,便按照一年计算;如若受雇者在单位工作已满六个月,那么单位将按照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予以支付。 此处所述的“月工资”乃是指受雇者在劳工合同解除或终结前所享有的十二个月收入的平均值,且必须严格按照预期应得工资总额加以计算。 其次,如若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充分合理的法律理由而单方面出面解雇受雇者,则必须按照之前所提到的准则,支付受雇者相当于月工资两倍的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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