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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完毕再追究刑事责任有哪些
解析: 在确定残疾赔偿金额时,根据受害者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的登记,依据致讼法庭所在地一年内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的收入,自定残日期开始,以二十年来进行计算。 然而,如若受害者已超过六十岁,则相对应地,每增长一岁的年龄阶段,其赔偿金额就会酌情递减一年;如果受害者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那么该赔偿金额将会按照五年来进行计算。 此外,如若受害者因为身体上的残疾而实际收入并未遭受任何损失,或者虽然是属于轻度伤残等级,但却对其正常的职业生涯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我们可能需要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对于十级伤残所涉及到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首先,将致讼法院所在地一年内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的收入乘以20年,然后再乘以百分之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行政拘留担保人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解析: 关于企业解雇员工的相应赔付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的裁员,其具体的赔付方式如下: (1)当劳动者在当前服务的公司工作满一年之际,经济补偿便按照该员工在此期间内平均每一年的工资水平,向其发放同等数量的月薪作为补偿。 当劳动者为六个月至一年,或者不满六个月的,则经济赔偿将按照一年或半个月的工资标准相应地给予。 (2)若劳动者的每月工资水平超过了对应的直辖市、行政划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整个地区中去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公司需按这位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之数额向其支付经济赔偿,而且赔付的年限上限不得超过十二。 (3)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就是指在劳动合同正式解除、或劳动关系正式终止前的十二个月时间内,劳动者的所有工资收入的平均值,也可以被视为劳动者的平均月薪。 同时,当企业的裁员行为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时,对于受到非法解雇的员工,他们如果希望能够继续履行合同,那么企业必须无条件地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如果员工选择不再续约,或者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下去的话,那么企业就有责任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企业如同上述法规中所述,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解除了劳动合同,或者提前终止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就必须承担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对员工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城乡规划法65条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
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明确规定,其所涉及的内容确实属于行政强制范畴。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设定了处罚标准,即如果个人或组织在乡、村规划区域未能依法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该证书的相应条款进行合法建设,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对其下达停工指令并给予期限改正。 若逾期未予纠正,则可以将其建设行为视为违法建筑物,并施行拆除处罚。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等需要进行强制拆除的,均应以行政机关公开通告为前提条件,并限期要求被处罚人自主改正。 如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自行拆除这些违法建筑物的话,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所规定的内容无疑是属于行政强制范畴的。 接着,让我们进一步探讨关于这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主要阐述了在规划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或者未遵循建设规划的现象时,应如何通过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更正或强行拆除。 然而,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条款,对于违反建筑法规导致需进行拆毁的案件,如果涉案人员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便可行权进行强制拆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得施行行政强制执行行动,但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进行执法行动的例外。 再者,无论何时都不能通过暂停供水、供电、供暖或供气此类措施来威逼被处罚人履行相关的行政裁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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